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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超越指數,放眼智選,面臨全新指數優化操作策略,該如何掌握?一起與指數專家,迎向「智選」新未來。

作者介紹

作者簡介

劉宗聖


  元大投信總經理
  中國上海財經大學經濟學博士
  美國威斯康辛大學財務企管碩士
  榮獲2016年榮獲亞洲資產管理雜誌評選「亞洲區最佳ETF執行長」、2016年榮獲財資雜誌評選「亞洲區ETF傑出領導獎」,歷年得獎紀錄輝煌,著有ETF、金融相關等書籍逾40本。

黃昭棠

  元大投信執行副總暨指數與期貨信託投資事業群負責人
  台灣政治大學EMBA金融組
  2003年參與台灣首檔ETF(元大台灣卓越50)建置發展,於2014年發行台灣暨大中華區首檔槓桿/反向ETF。榮獲2016年亞洲資產管理雜誌「亞洲區最佳ETF投資長」等多項大獎,著有《創世紀產品:槓桿反向ETF》等書籍。

林忠義

  元大投信副總經理
  國立中山大學財務管理碩士
  具14年投資經驗,專長於量化策略研究,負責智選(Smart Beta)指數優化方案產品開發與設計,經營機構法人與退休金提供多元資產配置之投資解決方案。榮獲2014年第九屆證券暨期貨金椽獎-優等獎;著有《創世紀產品:槓桿反向ETF》。

李孟霞

  華潤元大基金公司 投資管理部 投資總監
  成功大學政治經濟學碩士
  歷任元大投信大中華價值指數基金、寶滬深、元上證及滬深300正2基金經理,
  現任深圳交易所中創100ETF及中創100ETF聯接基金經理
  專長為投資組合管理及產品設計

陳郁仁

  元大投信指數暨量化投資事業群專業襄理
  美國俄亥俄州艾許蘭大學MBA
  主要負責機構法人客戶服務與銷售,提供指數化產品策略與分析,指數化產品研究資歷5年

陳威志

  元大投信指數暨量化投資事業群基金經理人、
  國立中山大學財務管理碩士
  投資研究經驗年資共計8.5年
  專長為基金投資組合管理與量化策略開發

王紹宇

  元大投信全權委託代操專戶經理人
  國立中山大學財務管理碩士
  投資經驗年資共計5年,專長為計量投資模型、投資組合管理及資產配置,榮獲2014年第九屆證券暨期貨金椽獎-優等獎;著作有《創世紀產品:槓桿反向ETF》

廖中維

  元大投信專戶管理部專業襄理
  淡江大學財務金融碩士
  投資研究經驗年資共計5年
  專長為計量交易策略開發及投資組合管理

張嘉祐

  元大投信專戶管理部專業襄理
  國立高雄應用科技大學金融資訊碩士
  專長為量化分析與交易策略開發,投資研究經驗年資共計4年,著作有《國際脈動:原棕櫚油知多少》

曾妙蓮

  元大投信指數暨量化投資事業群研究員
  證券分析師
  國立中山大學財務管理碩士
  多因子投資量化模型與指數研究經驗4年

目錄

推薦序      樂活退休&資產配置新寵–Smart Beta指數產品
元大投信董事長黃古彬
作者序      為投資人帶來財富管理之最佳解決方案
元大投信總經理劉宗聖

CH1    ETF市場簡介及機構法人應用
一、全球ETF市場簡介
二、台灣ETF市場簡介
三、ETF策略運用
四、Smart Beta ETF產品誕生
五、Smart Beta ETF機構投資者運用

CH2    全球Smart ETF介紹
一、指數公司推出的Smart Beta指數系列介紹
二、統計Smart Beta各類型分析
三、大中華地區Smart Beta 產品發行概況
四、台灣Smart Beta ETF發展概況
五、香港Smart Beta ETF發展概況
六、中國Smart Beta ETF發展概況

CH3    Smart Beta 投資理論介紹
一、因子投資理論
二、因子投資流程
三、挑選因子的多種方法
四、Smart Beta 三大特點
五、如何挑選Smart Beta?

CH4   Smart Beta ETF的交易策略
一、Smart Beta ETF標的說明
二、Smart Beta ETF差異性比較
三、Smart Beta ETF交易策略應用-與原型ETF比較

結語      指數化投資的新世紀
 

推薦序

樂活退休&資產配置新寵–Smart Beta指數產品
元大投信董事長 黃古彬


  台灣指數型產品的總投資金額已來到3000億上下的規模,投資人越來越習慣指數型產品報酬的特性,元大投信持續深耕這個市場,而且還持續的投入研發資源,開發更具效益與投資價值的指數型產品,搭起台灣指數商品在投資運用與退休理財的橋樑;於2014年首度推出了槓桿與反向型ETF商品,掀起了台灣指數界投資與交易的浪潮,從資產管理同業陸續投入發行相關指數商品,顯示指數化投資的產業發展,亦獲得資產管理同業的認可,不只同業認可,且槓桿與反向型的商品亦獲得台灣投資人的青睞,以ETF的資產規模來看,原生型跟槓反型ETF的規模各半,大概都在1500億上下,資產類別涵蓋股票、債券、商品、匯率,元大投信已大致完成了為民眾完善資產配置操作主要元件的初步目標,讓民眾在退休理財的資產配置成為可行,踏出投資最重要的一步。

  深耕指數投資領域過程中,我們知道在歐美市場早已進入了smart beta的投資領域,在2007年歐美市場就陸續發行了smart beta的指數商品,目前smart beta ETF的規模已占所有ETF規模的16%;在歐美市場投資大多數是委託專業經理人,觀察退休投資運用的趨勢,台灣勞動基金運用局(BLF)與日本政府退休投資基金(GPIP)都已開始採用smart beta產品,且有從股票資產擴散至債券與REITs資產,從smart beta ETF的規模急遽的增加,顯示smart beta ETF這種產品,經過了十年的時間已成為專業經理人主要的投資元件之一,證明了smart beta產品可以更加優化資產配置的組成。

  在台灣我們早在smart beta萌芽的時候就看到世界的趨勢,並考量了台灣投資人的需求發行了元大高股息ETF,果然該檔ETF逐漸被台灣投資人所認可,規模與受益人數已經在台灣ETF舞台中扮演重要的角色,但我們了解到smart beta的投資領域是較為陌生且複雜的,所以元大投信特地出版這本書,本書詳細介紹smart beta投資之緣起與發展,漸次說明全球發展趨勢,之後更詳盡說明產品架構、投資策略與操作邏輯,讓台灣投資人能更加瞭解這種產品,故本人鄭重推薦。
 

詳細資料

  • ISBN:9789865812607
  • 叢書系列:
  • 規格:平裝 / 192頁 / 25k正 / 14.8 x 21 cm / 普通級 / 單色印刷 / 初版
  • 出版地:台灣
  • 本書分類:> >

 

 

... 網絡爬蟲技術能夠更具針對性地獲取網絡數據信息,目前已被廣泛成熟地應用。雖然爬蟲技術本身「中立」,但不當的使用行為卻可能在帶來便利和經濟效益的同時,招致相應法律風險,其中的法律問題值得行業從業者關注。 百度公司因使用技術手段抓取並使用大眾點評的用戶點評內容而被認定為構成不正當競爭。本案在2016年被列為「影響中國網際網路法治進程十大案例」之一。 該案中,上海漢濤信息諮詢有限公司(「漢濤公司」)向網絡用戶提供以商戶基本信息及點評信息為主要內容的生活服務APP——大眾點評。北京百度網訊科技有限公司(「百度公司」)使用技術手段在大眾點評等APP上抓取了商戶的基本信息及點評信息,用戶使用其運營的百度地圖APP查詢位置時,無需跳轉至大眾點評介面,就可直接在百度地圖介面獲取商戶的基本信息和點評信息。漢濤公司以百度公司等相關主體構成不正當競爭向法院起訴。 法律規定 在本案審理過程中,法院將*《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作為主要裁判依據,並最終認定百度公司構成不正當競爭。 ... 《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 經營者在生產經營活動中,應當遵循自願、平等、公平、誠信的原則,遵守法律和商業道德。本法所稱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是指經營者在生產經營活動中,違反本法規定,擾亂市場競爭秩序,損害其他經營者或者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的行為。 本法所稱的經營者,是指從事商品生產、經營或者提供服務(以下所稱商品包括服務)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 分析解讀 通過我們對網絡爬蟲技術相關不正當競爭案件的研讀、分析和歸納,在此類案件中,法院主要從以下方面認定爬蟲企業構成不正當競爭: 第一,主體層面,抓取信息的企業(「爬蟲企業」)與被抓取信息的企業(「被爬企業」)之間存在競爭關係; 第二,行為層面,爬蟲企業的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其中又需要關注三個方面:(1)被爬企業有合法權益可訴諸法律保護;(2)爬蟲企業有不正當競爭行為(網絡爬蟲行為相關案例中一般指違背公認的商業道德和誠實信用原則);(3)被爬企業有實際損害; 第三,因果關係層面,不正當競爭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係。 結合以上要點對照本案進行分析解讀如下: ... 合規建議 儘管目前「數據權屬」在我國及至世界各國都是一個有待討論的問題,但企業對於數據信息享有合法權益並應受到保護的觀點,在我國的司法實踐中已經越來越多地被認可:比較典型的淘寶VS.美景案件中,法院認定淘寶公司對數據產品享有競爭性財產權益。鑒於此,企業通過《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來維護自身在市場競爭中的合法權益是保護數據信息所帶來利益的重要方式。 ... 在業務實踐中,我們發現企業經常會使用網絡爬蟲技術抓取企業信息聚合平臺上提供的公開或者半公開的企業信息,並可能將抓取的信息應用於新的業務場景中,比如業務風控。但企業往往沒有意識到其行為可能涉及的不正當競爭法律風險,對於如何規避更是不甚了解。對此,我們認為,企業需要關注以下方面: ... 考量新業務是否與企業信息聚合平臺是否有競爭關係,考量對爬蟲信息的使用範圍和方式以及對企業信息聚合平臺造成的影響,應關注對數據的使用是否會擠占企業信息聚合平臺的市場份額、分流被爬企業的用戶、造成企業信息聚合平臺現實的或預期的利益損失。 一般而言,如果爬蟲企業新業務的數據信息使用行為實質性地替代了企業信息聚合平臺所提供的服務,則該企業被認定為違背商業道德、攫取被爬企業用戶資源從而具有行為不正當性的可能性較大。 考量企業信息聚合平臺的數據信息獲取成本,應考量企業信息聚合平臺為收集、整理數據信息所付出的勞力、智力成本。一般而言,企業信息聚合平臺為獲取數據信息付出成本越高,則企業信息聚合平臺「數據權益」可訴諸法律保護的可能性越大 ...

 

 

 

 

 

文章來源取自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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